7月19日上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被告人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某被虞城县法院判决赔偿康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4.4万元。
判决生效后,多次承诺赔偿的陈某未履行义务。2013年11月29日,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陈某未履行执行义务,且长期躲避执行。2016年12月25日,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存入现金8000元,支取1000元;2017年3月2日,陈某被法院强制扣划6976元。今年4月27日,陈某被法院罚款5000元,仍拒不执行。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为躲避执行,在今年3月14日、3月24日分别将其收入4万元、1.5万元存入其妹妹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并进行大额支取,分别于今年2月11日、2月28日向他人交纳赴马来西亚出国保证金8000元,向河南万通某有限公司归还个人贷款7000元。
2017年5月8日,康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6月12日陈某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将其个人收入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隐匿财产,躲避执行,且该账户多次大额收支;陈某被采取罚款措施后,不但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且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归还个人贷款、支出办理出国手续保证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