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法院召开“夏季雷霆”专项执行活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转移财产、躲避执行、非法处置冻结财产……虽然“老赖”们规避执行的手段多,但在刑罚面前都低下了头。
案例1:转移占地补偿款
何某峰与李某阳、曹某丽、李某山、刘某方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阳返还何某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曹某丽、李某山、刘某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阳等四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2月12日,何某峰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3日、1月28日,李某阳先后因拒绝报告财产、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另查明,2016年11月27日,李某阳获得占地拆迁补偿款111.2万余元,并于当日将该款转移至他人名下。
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阳在案件执行期间,因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且将所得占地补偿款转移至他人名下;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阳履行部分法律义务,并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2017年4月6日,虞城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2:服刑后不履行民事赔偿
李云爱、刘朝林、刘殿品、刘金丽与胡世冬、胡某荣故意伤害罪一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荣、胡世冬共同赔偿申请人李云爱、刘殿品、刘金丽经济损失75250.15元、6095.58元、4200.7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李云爱等4人于2008年12月15日向镇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胡某荣服刑期满后,举家前往西宁,具体地址不详。2016年2月26日,镇平县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某荣以丈夫刘殿旗之名在某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该账户上有存款2010.54元)。
2017年4月24日,李云爱等人以胡某荣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向镇平县法院提起自诉。镇平县法院立案后,对胡某荣采取了逮捕措施。迫于被判刑的压力,被执行人胡某荣与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达成还款协议,包含赔偿金额及多年来的迟延履行利息总计100000元,并于2017年5月5日履行完毕,申请人李云爱等人向法院撤回自诉。2017年5月8日,镇平县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此案圆满执行。
案例3:隐匿财产不报
2011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林某华驾驶农用三轮车故意将林某玉撞伤。漯河市召陵区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自诉人林某玉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并经漯河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人林某华赔偿林某玉各项费用129099.23元。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林某华也刑满出狱,并先后购买农用车跑运输;在村头购置房产,开办农资超市,但一直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召陵区法院先后多次让林某华申报财产,其均隐瞒不报。申请执行人林某玉提起刑事自诉后,召陵区法院依法立案并通知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3月12日,林某华在漯河市北环路被群众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判决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2016年5月29日,召陵区法院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林某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还
2014年,胡某忠和被告人刘某领雇用自诉人孙某音、孙某收等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干活,经结算后拖欠孙某音、孙某收劳务报酬180000元,一直不予支付,孙某音、孙某收起诉至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判决胡现忠、刘某领支付孙丰收、孙鹿音180000元。2016年2月24日,二自诉人孙某音、孙某收申请执行。被告人刘某领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2017年1月27日,鹿邑县法院对被告人刘某领司法拘留15日。另查明,刘某领有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且在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时,有逃跑行为。
鹿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领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归还部分欠款,得到了自诉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2017年3月29日,鹿邑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5:不还钱还乘坐高铁
2015年5月4日自诉人刘某亭与被告人郭某泉因债务纠纷而诉至法院,后经审理,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自诉人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泉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郭某泉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郭某泉于2017年3月6日、3月27日乘坐高铁出行,并于2017年3月24日分两次从中国银行取款50000元。另查明,自诉人刘某亭之子刘某涵于2013年患白血病入院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
开封市金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2017年6月28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郭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6:长期逃避执行
2009年4月12日,张某顺、尚某琴与贾某乾、刘某敏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贾某乾、刘某敏用张某梅的住房作抵押,借原告张某顺、尚某琴80000元,后又先后两次借款,有214977元逾期未归还。张某顺、尚某琴将贾某乾、刘某敏诉至新乡市卫滨区法院。法院判决刘某敏、贾某乾支付尚某琴、张某顺借款214977元及利息。在该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多次变更电话、改变住所逃避执行,致使案件5年多来一直未能执行。2014年11月24日,法院决定对贾某乾、刘某敏司法拘留15日,同日向公安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查控制二人。刘某敏、贾某乾分别在北京市和新疆吐鲁番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在银行均有存款。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2017年5月16日,卫滨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7:非法处置冻结财产
2013年12月19日,登封市法院立案受理王某强、倪某跃诉邓某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法院依王某强、倪某跃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邓某峰在河南某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龙矿业公司)的工程款300万元予以冻结。邓某峰明知其在某龙矿业公司的300万元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与某龙矿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协商后,将该300万元工程款违法转移给胡某营、刘某心等人,致使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2014年3月5日,王某强、倪某跃依法向登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峰明知其在某龙矿业公司的工程款300万元已被法院冻结,仍将该工程款违法转移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登封市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邓某峰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
案例8:撞击警车干扰法院执行
2016年11月15日中午,濮阳县法院执行干警何伯勋、刘传红等人到山东省邹平县对被执行人李某伟(濮阳县人)执行司法拘留,将其带到警车上准备返回时,遭到与李某伟同行的被告人梅某旺的阻拦。警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梅某旺又驾驶一辆索纳塔轿车跟随押解李某伟的警车,并在行驶至距邹平县高速入口处50米时,超过警车将警车逼停。警车从被告人梅某旺驾驶车辆旁边绕过去,行驶至邹平高速入口等待取高速卡时,被告人梅某旺又驾驶索纳塔轿车从尾部撞上警车,致警车滑行撞上一辆厢式货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撞坏警车车损为24508元。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2016年12月29日,濮阳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梅某旺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9:致人死亡不赔钱
2009年10月14日晚,王某高(在逃)让李某军驾驶王某高的摩托车去接王某高的朋友,路上与张某威骑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威当场昏迷,并于2016年12月6日医治无效死亡。2010年10月29日,泌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军、王某高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威经济损失481448.72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威的家属申请了强制执行。2011年被告人李某军刑满释放后,未向执行局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30日和2月14日,李某军因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先后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泌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其父作保证人的情况下承诺分期付款,已履行2万元,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2017年5月26日,泌阳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海军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10:拒不赡养母亲
2015年10月13日,温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有给付其母亲马某生活费和医疗费,护理日常生活、提供住所及供应粮食。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有未履行判决义务。马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王某有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赡养义务,王某有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间,王某有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2月16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提供财产线索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月15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对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庭审中,王某有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赡养母亲,使其安度晚年。鉴于王某有当庭有悔改之意,并取得马某谅解,2016年4月6日,温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