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特别是5月10日“夏季雷霆”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商丘两级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充分利用搜查、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依照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强化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的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惩戒失信“老赖”的高压态势,有效促进了执行工作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现将5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虞城县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虞城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赵某与何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经虞城县法院依法审理,于2013年11月10日判决何某某返还赵某彩礼款43800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赵某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虞城县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查封何某某所有的微型货卡一辆。何某某拒不交付该车辆并将该车转卖给他人。虞城县法院以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虞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虞城县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虞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将何某某依法逮捕。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并将车辆转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何某某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义务,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期间查封的财产,并将财产转卖给他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睢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承建刘某某家二层楼房并负责提供架材,原告白某亮跟随被告人白某某在该工地打工,2013年11月6日,白某亮在二楼粉刷墙壁时,由于脚手架木板断裂,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颅脑等多处损伤,支出医疗费等共计67151.1元,后期治疗尚需费用16492元。白某亮与白某某在相关费用承担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白某亮诉至睢县法院,该院于2015年3月3日判决白某某赔偿白某亮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9854.68元。判决生效后,白某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白某亮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白某某拒绝报告财产,逃避执行,在执行期间,白某某卖杨树50棵,得款9000余元,建房两间。
被告人白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睢县检察院依法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与白某亮达成和解协议,白某某赔偿白某亮各项费用共计52500元,白某亮主动放弃下余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被告人白某某与白某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白某亮的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很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来自农村,法律意识淡薄,总认为欠账不还,也不是什么大错,没有认识到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故意逃避执行是犯罪行为。该案例警示被执行人要知法、守法,法律尊严不容任何挑战,故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三 何某某诉李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何某某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故意逃避执行,向虞城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虞城县法院审理的何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李某某返还何某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2月12日,何某某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3日、1月28日,李某某先后因拒绝报告财产、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两次司法拘留。另查明,2016年11月27日,李某某得到拆迁补偿款111.2万余元,并于当日将该款转移至他人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被法院两次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得到111.2万余元补偿款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履行部分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财产收入,为了躲避执行,将收入款项转移至他人名下,后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该案例警示人们,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睢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在许某某的彩钢厂内进货,欠许某某货款1万元,2013年3月5日出具了欠条,在多次讨要无果后,许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睢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王某某向许某某支付货款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许某某向睢县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睢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告知王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在执行期间失去联系,睢县法院作出(2016)豫1422执4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某某名下车辆一部,但王某某拒不交出查封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对睢县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导致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向许某某偿还了1万元货款,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许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认为自身欠钱少,构不成犯罪。却不知道司法面前无巨细,被告人王某某聪明反被聪明误,因为一万多块钱被判了刑,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抹不去的污点。
案例五 董某某诉徐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董某某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故意逃避执行,向柘城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柘城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某某偿还董某某借款9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董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柘城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指定的期限内,徐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柘城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已领到25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且在2016年11月23日领到政府补偿与安置款106398元,有偿还能力,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
申请人董某某以被执行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4日提起刑事自诉,柘城县法院受理后,因徐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4日决定对徐某某实施逮捕,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认定自诉人董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相对人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本案中徐某某手握拆迁补偿款,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作为申请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