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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纠纷 促进邻里和谐

——北京延庆法院关于农村排除妨害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7-06-26 11:04:12


    随着农村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的提高,涉及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量不断增长。能否妥善解决排除妨害纠纷,不仅影响不动产经济效用的发挥,还影响着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农村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4年延庆法院受理了农村排除妨害纠纷案件257件,2015年受理了271件,2016年受理了315件。农村排除妨害纠纷呈多发、易发状态,呈现复杂化、群体化等特点,并以案件的形式向法院聚集。

    1.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为邻居关系,双方一般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积怨颇深,甚至成为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此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2.案件难以调解。农村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当事人大多数固执己见,不听劝解,而且认为向对方当事人妥协没有“面子”,一般不轻易让步,故此类纠纷案件很难调解。从延庆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近三年该类案件调解率均没有超过20%。

    3.败诉当事人心态易出现偏差。由于涉及利益重大,一些农村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败诉当事人由于诉讼心态出现偏差,没有形成正确的诉讼预期,情绪容易激动,经常出现不理智的诉讼行为,他们一般会想当然地认为法官判决不公正,有的会辱骂、威胁法官或采取闹访、缠访行为。

    二、存在问题

    1.当事人轻易诉讼。随着最朴素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被唤醒后,一些当事人认为维护权利就是要到法院进行诉讼,把诉讼狭隘地理解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选择甚至是唯一方式。再者,由于某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机制被弱化、闲置、荒废,大量的排除妨害纠纷集中于法院。

    2.相关事实难以查清。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完善等因素,一些农村宅基地并无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甚至一些当事人来法院诉讼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有的当事人即使在诉讼中提交了上个世纪50年代的老房照或上个世纪80年代的林权证,但数十年前年前的登记内容与当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很大困难。

    3.社会效果不明显。农村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判决率高、上诉率高,直接反映了该类案件办案的社会效果不明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未实现有机统一,大量案件的审结并不意味着定纷止争,邻里和谐关系恢复。一些年轻的法官从法学院毕业的时间不长,实践经验的积累相对不足,缺乏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必要的生活阅历,在处理排除妨害纠纷时存在“不愿调、不敢调、不会调”的现象,就案办案对一些案件轻易下判,或者找些理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导致一些案件案虽结事未了。

    三、对策建议

    1.加强诉讼服务和司法释明力度。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相对较差。法官可通过现场巡回审判、以案释法、送法下乡、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向老百姓讲解和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起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水平。对过高诉讼期待的当事人,法官要对当事人释明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引导其对诉讼成本进行核算,这有利于当事人对案件形成正确的认识,促使其相应调整诉讼心理预期进行依法理性诉讼。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加强程序性诉讼指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引导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2.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结解决机制”的目标与要求,很多农村排除妨害纠纷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实施等问题,指望单纯用诉讼的方式就能完全解决各类排除妨害纠纷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也注定诉讼不可能“包治百病”。要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只有将各种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渠道打通,只有鼓励行政机关、村委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形成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互动机制,为当事人提供灵活多样、方便有效、富有人性关怀的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需求,也才能妥善处理农村排除妨害纠纷。

    3.提高处理排除妨害纠纷的司法能力。针对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应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可以有针对性采取案例研讨、观摩庭审、专家授课等形式,也可以充分发挥老审判员“传、帮、带、教”的作用,提高年轻法官处理排除妨害纠纷的业务能力和司法水平。要强化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尽量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处理排除妨害纠纷要加大调解力度,调解时要注意方法和技巧,情理法并用,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分析法律规范和利害关系。在协调利益时,要引导当事人把焦点从过去转向未来,最终促进达成调解协议,最大程度化解邻里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6/15/content_126648.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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