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二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这二起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
田某诉谷某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
——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田某与谷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8月12日判决谷某偿还田某借款17.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谷某在2016年8月11日将其所有的北京现代汽车一辆转卖给他人,案件执行期间,其银行账户有消费、卡取交易9万余元。
2017年2月13日,田某向虞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审理,虞城县法院对被告人谷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交公安机关上网通缉。2017年4月15日谷某被抓获。
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在案件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拒绝报告财产,故意躲避执行,且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作出前,明知民事案件会败诉,为了躲避将来的强制执行,将车辆转卖给他人,转移财产的故意明显;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其银行帐户有较大数额的消费支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该案例警示人们,法律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行为准绳,漠视法律,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案例二:
赵某拒不执行判决公诉案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两次拘留、罚款后仍不思悔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虞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6日判决赵某支付李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赵某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照指定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赵某被两次司法拘留并罚款2000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案件强制执行后,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采取两次司法拘留和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其中包括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以上数种情形并不完全要求被执行人具有实际的执行能力,仅要求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定行为义务,或禁止实施妨害执行的行为,一旦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犯罪。该案例警示人们,做人要诚信,面对法律心存侥幸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