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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做“买卖媳妇”生意 夫妻双方均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0-05-17 08:49:44



被告人王参军、刘桂芝拐卖妇女案宣判

    为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5月17日,虞城县法院依法审结并公开宣判拐卖妇女案,以被告人王参军、刘桂芝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各处罚金10000元。

    现住虞城县黄冢乡的被告人王参军与祖籍贵州省的被告人刘桂芝系夫妻关系。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桂芝利用娘家人的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与被告人王参军在家里干起了“买卖媳妇”的生意,先后从贵州省拐骗5名妇女,分别以14000元、2000元、10000元、9000元、130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村民王某放、徐某坤、王某权、王某柱、徐某峰为妻,从中谋利4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参军、刘桂芝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的多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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