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尽管雨淅沥沥的下个不停,但虞城县人民法院集中执行“夏季雷霆之麦收行动”继续进行。干警们说:“越是这样的天气,越是抓‘老赖’的好机会”。
儿子跳墙父掩护 妨碍执行被拘留
按照行动方案,执行法官首先来到城郊乡朱庄村,对曹某申请执行郝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
2014年8月14日,郝某向曹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朱某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但借款到期后,郝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款。2016年4月11日,曹某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朱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郝某下落不明。今年1月曹某申请强制执行。
“请开门,我们是虞城法院执行人员......”
听到敲门声,朱某的父亲朱某某出来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并对执行人员大吵大闹,在执行人员向其出示证件后,仍故意阻止执行干警进入院内。在朱某某的故意妨碍下,其子朱某趁机跳墙逃跑。
14时20分,朱某某因妨碍执行被虞城法院处以15日司法拘留。
交通事故打借条 拖欠四年终有果
离开朱庄村,干警们又冒雨赶往20多公里外的杜集镇南街村。
2014年7月11日,28岁的杨某驾驶电动车将62岁的宁老汉撞伤。经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其老表杨某某、陈某2人的担保下,杨某为宁老汉出具了“欠宁老汉交通事故赔偿款55000元”的欠条。就是这样的救命款,在宁老汉的多次催要下,杨某仅于2014年9月支付了11000元。后来宁老汉不得不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下欠的赔偿款。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的3年时间里,杨某及其担保人不是下落不明,就是给执行人员躲猫猫。今年5月“夏季雷霆”集中执行行动开始后,看到法院微信发布的端午节抓“老赖”宣传后,宁老汉的亲属及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人陈某回家收麦的信息。因下雨正在家休闲的陈某被执行法官抓了个正着。
没想到被戴上手铐的陈某却说:“我只是担保人,我拿这个钱太冤枉......”。15点30分,经过体检的陈某被送进了拘留所。
一天的雨中执行,法官们奔跑4个乡镇,行程120多公里。拘传6人,司法拘留2人,查封财产3处。
法官说法:担保要担责 签字需谨慎
上述两个执行案件,是典型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义务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例。那么,执行法官对担保人实施强制措施,他们真的冤枉吗?作为担保人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 为别人做担保这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作为债务担保人你也许处于对亲情的眷顾,友情的考虑,但是你却疏忽了你担保的不仅仅是自己的信誉更有可能自己要承担巨额债务。
1.担保包含那两种方式? 作为担保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不同方式的保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2.两种担保方式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款,由担保人代为还款。连带责任保证则相对宽松,一旦借款人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按时还款,出借人既可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代为偿还欠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3.给被人做担保,他人一旦跑路,我们会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那?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5.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6.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7.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8.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9.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10.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