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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公布三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5-27 15:31:07


      为营造依法严惩拒执犯罪的浓厚氛围,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打消失信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5月2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通过本院网站、官方微信和本地头条向社会公布三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何文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转卖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张俊英、赵亚与何文聪等人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0日判决何文聪、张玉美、何蔓丽返还张俊英、赵亚彩礼款438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虞城县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查封何文聪所有的微型货卡一辆。何文聪拒不交付该车辆并将该车转卖给他人。虞城县法院以何文聪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虞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何文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清偿了全部债务。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文聪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并将车辆转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何文聪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义务,酌情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文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期间查封的财产,并将财产转卖给他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能力执行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

      何江峰诉李明阳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

      ——被执行人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何江峰与李明阳、李银山、曹秀丽、刘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李明阳返还所欠何江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曹秀丽、李银山、刘建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人均未履行。2016年12月12日,何江峰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3日、1月28日,李明阳先后因拒绝报告财产、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两次司法拘留。另查明,2016年11月27日,李明阳得到拆迁补偿款111.2万余元,并于当日将该款转移至他人名下。

      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阳在被法院两次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得到111.2万余元巨额补偿款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明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作出后有巨额财产收入,为了躲避执行,将收入款项转移至他人名下,后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属于名副其实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该案例警示人们,法律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行为准绳,漠视法律,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案例三:

      田金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施以罚款、两次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张慧丽与田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田金柱不服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判决田金柱归还张慧丽借款400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6日,张慧丽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4日,田金柱因拒绝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2017年1月19日,因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金柱的亲属代为履行了 14.36万元的执行义务,自诉人张慧丽对被告人田金柱予以谅解。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金柱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该案审理过程中,其亲属自愿代为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两次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本案以自诉方式将其逮捕后,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对相关类型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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