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5月14日,河南省虞城县法院对拐骗拐卖妇女案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参军、刘桂芝、赵俊桥有期徒刑12年、11年、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10000元、5000元。
审理查明,自2006年以来,居住在虞城县黄冢乡的被告人王参军、刘桂芝多次伙同他人从贵州省拐骗5名妇女,联系买主,先后分别以14000元、2000元、10000元、9000元、130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村民王某放、徐某坤、王某权、王某柱、徐某峰为妻,从中谋利4000余元。2010年1月6日,被告人赵俊桥在夏邑县马头镇的集市上,遇到狄某某后将其骗走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又将狄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同乡村孙某贤为妻,被告人赵俊桥实际得赃款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参军、刘桂芝、赵俊桥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的多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参军、刘桂芝系夫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俊桥在拐骗中奸淫妇女,且曾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