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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检察长同庭审案

虞城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发布时间:2017-04-27 16:13:51



庭审现场


当庭宣判


四被告人庭前在法院指定的区域复植补种杨树

                                                                      

    4月27日上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坤、吴某连、王某义滥伐林木案。虞城县法院院长侯文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汪守哲出庭担任公诉人。上述四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当庭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四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坤、吴某连、王某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合伙购买的虞城县杜集镇任洼村东南地价值5500元的20棵杨树实施了采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涉案的20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3.1269立方米。

    庭审中,检察长汪守哲代表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出示证据,院长侯文引导进行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在四名被告人分别作最后陈述后,侯文院长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坤、吴某连、王某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坤、吴某连、王某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前已按照法院指定的区域各自复植补种了10棵杨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弥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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