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及调解员经过耐心调解,平息了一场因为彩礼而引发的纠纷,被告小丽自愿返还原告小刚彩礼款25000元,案结事了。
小刚与小丽经人介绍于2016年3月10日订立婚约,订婚时,小刚家向小丽家送去鸡、鱼、烟、酒等礼品,另外又送现金33000元作为彩礼。两人经过近半年的接触相处,两个都很任性的年轻人开始互相看不惯对方,各自的缺点和毛病在对方面前暴露无遗,矛盾不断升级、互不相让。
2016年8月,小刚以性格不和为由,要求与小丽解除婚约。在恋爱期间,两人未办理结婚证,也未共同生活。小刚要求返还彩礼33000元,被小丽拒绝。小丽不返还的理由是:在小刚没有起诉前,我曾经把33000元退还给小刚的父母,但他们没要,又给了我。当时我们说好的,这些钱不算彩礼钱了,是给我的零花钱。
虞城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和调解员向小丽释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小丽同意返还小刚彩礼25000元,小刚表示同意。至此,一场因为彩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家事法官及调解员的的耐心调解下,画上了句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