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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机动车 获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7-03-27 17:09:22


    随着春节的临近,走亲串友的人逐渐增多,一些人抵抗不住酒的诱惑,多喝几杯之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代某某就是其中之一。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11月1日20时许,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小心翼翼、摇摇晃晃地行驶至虞城县闻集乡王安村路段时,被虞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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