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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执结“骨头案”发放执行款13万元

  发布时间:2017-03-27 16:05:18


   2月2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一次性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13万元。来自河南沈丘县的申请人赵某夫妇握住执行干警梁香龙的手不停地表示感谢。

   2011年12月30日,王某驾驶货车从上海出发,行驶中车辆发生燃烧,车载货物被烧毁。货车所有人为虞城县的一家汽车公司。车载货物是原告以121500元的价格从上海购买的2012年2月25日虞城县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21500元。汽车公司没有履行。2012年3月21日,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干警也没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被搁浅。2017年,在全省法院开展的“春雷”集中执行活动中,执行干警通过仔细摸排走访,最终找到了被执行人贺某,执行干警耐心地给贺某释法析理,讲明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面对强大的执行压力,贺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2017年以来,虞城县法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执行干警穷尽措施,用尽手段,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执结了一大批“骨头”案件。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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