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汝峰、王凤芝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张晒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虞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因被告人张晒头(当时系未成年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王万金外伤致浅昏迷状态(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虞刑重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晒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汝峰、王凤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万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63496.22元(已付60000元,应再付303496.22元)。判决生效后,王万金于2012年7月3日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分别向张汝峰、王凤芝、张晒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限期内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财产。后王万金因伤病于2016年4月20日死亡。
另查明,2012年底,张汝峰到上海市长宁区绥宁路“王阿义”开办的废品收购站打工近二年,月收入约三千元。2014年4、5月份,张汝峰、王凤芝、张晒头到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租用张振东的场地收购废品,年收入约五万元,同年张汝峰、王凤芝为张晒头操办婚礼,支出数万元。2016年初,三人又搬迁至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蔡家滨路58号继续经营废品收购生意,半年多的时间,营利约四五万元。2016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晒头又在上海市从事保安工作,月收入三千余元。
2016年9月22日,王登民、冻改玲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晒头、张汝峰、王凤芝的刑事责任。12月5日张汝峰、王凤芝在上海市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押回虞城。张晒头向法院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汝峰、王凤芝、张晒头的亲属代为履行了303500元的执行义务,自诉人王登民、冻改玲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汝峰、王凤芝、张晒头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多年来在上海市打工或从事废品收购营生,有较多经济收入,且张汝峰、王凤芝于2014年为张晒头举办了婚礼,支出数万元,三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张汝峰、王凤芝、张晒头为躲避执行,多年外逃,未赔偿被害人王万金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王万金的伤病治疗,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晒头自动投案,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通过亲属自愿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自诉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