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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法院:千里之外捕“老赖”

  发布时间:2016-12-09 15:20:15






    12月8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联手将在上海躲藏四年半之久的“被执行人”张汝峰、王凤芝夫妇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押回虞城。由东躲西藏的被执行人变成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张汝峰、王凤芝夫妇坐在囚车里一路上痛哭流涕,追悔莫及。

    2010年6月13日,张汝峰、王凤芝之子张某某(当时系未成年人)与自诉人王登民、冻改玲之子王万金等7人一起喝酒,张某某酒后驾驶王万金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带着王万金回家途中摔倒,造成王万金重伤,构成交通事故。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万金无事故责任。事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张某某赔偿王万金经济损失6万元。经鉴定,王万金外伤致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2012年6月1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虞刑重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汝峰、王凤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万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3496.22元(已付6万元应从中扣除)。

    判决生效后,王万金于2012年7月3日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虞城县法院向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张某某和张汝峰、王凤芝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张某某出狱后不但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与父母一起长期外逃下落不明,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5月王万金因伤情得不到治疗死亡。

    为寻找被执行人,2016年9月,虞城县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月22日,王登民、冻改玲夫妇在履行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程序后,遂向虞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某、张汝峰、王凤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虞城县法院立案后经过缜密调查,发现张某某、张汝峰、王凤芝三人不但有劳动能力,而且长年在外地打工,有一定经济收入,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三被告人的拒执行为与王万金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决定对三人进行逮捕,并提请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2016年12月5日,藏匿在上海市长宁区、普陀区进行废品收购的张汝峰、王凤芝夫妇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虞城县法院得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及时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人员一起赶赴千里之外的上海,在拘留所就地对张汝峰、王凤芝夫妇进行经济状况调查取证,又在当地固定相关证据,在抓捕其子张某某无果后,于12月8日将二人押回了虞城。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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