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郑某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收到良好效果。
原告诉称,2016年8月21日下午,原告虽然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不存在对刘某殴打的事实。被告的行政处罚认定原告对刘某殴打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永城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
为保证本案公开公正的审理,虞城县法院行政庭邀请该县2位人大代表参与旁听该案的庭审,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扩大了庭审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提高了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度,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