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受理的涉企纠纷案件有所增加,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虞城县人民法院成立联合课题组,以虞城县法院2014年至2016年8月期间审理的346件涉企纠纷案件为样本,归类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为服务经济转型发展、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出预防措施及建议。
一、涉企纠纷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1.类型增多,民企涉案居高不下
2014年至2016年8月,虞城县法院共受理涉企纠纷案件346件。从案件数量分析,民营企业及金融保险机构占多数,其中民营企业中房地产企业占比较大。从案件类型看,涉及买卖合同、保险合同、合作合资开发合同、借款合同等10多个类型。从涉诉企业的类型分析,民营企业、保险公司及金融机构占多数,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居高不下。
2.数量上升,审理难度增大
一是数量不断上升。在346件涉企纠纷案件中,2014年102件,2015年148件,2016年1至8月9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一)。
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由于公司法拓宽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公司设立的门槛降低,致使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撤销股东会决议、股东资格确认、网络加盟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346件涉企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为:2014年调解、撤诉占42%,判决占58%;2015年调解、撤诉占32%,判决占68%;2016年1至8月调解、撤诉占26%,判决占74%(见图二)。以上数据说明,涉企案件调解难度越来越大,大量案件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需要法院进行判决。
四是个别案件的信访、上访难以控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压力。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类型分析
1.原因类型多样化
通过对346件涉企纠纷综合分析,课题组发现产生纠纷的原因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明知合同违约任其发展的有136件;单方违约又拒绝赔偿的58件;签订合同不规范产生分歧的56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38件;部分履行义务的28件;随意出借公司资质的4件;借款合同26件。尽管出现上述多种类型,但违背企业经营运作规律是主要原因。
2.贪图盈利冒风险
近年来,房地产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提高经济GDP指标的支柱产业。“明知合同违约置之不理,任其发展,最终引发诉讼”在房地产企业表现得最为明显。课题组分析发现,在346件涉企纠纷中,有16家原来并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经营,放弃主业去投资副业,为自身企业带来巨大风险。由于这些企业不熟悉房地产行情,又得不到银行贷款取得支持,资金出现问题后导致工程停工,不能如期交房,纠纷不断。
3.联保借款不谨慎
调研中还发现,目前社会上很多担保投资公司极不规范,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一些企业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采取企业相互联保的形式借款,不但利息高,而且贷款数额惊人,一旦其中的一家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经营状况出现危机,就会危及其他关联企业,造成连锁反应。目前这种融资方式在虞城房地产、钢卷尺和面粉行业非常普遍。
4.升级转型有诱因
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曾使一大批企业焕发了生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升级、转型中的遗留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等纷纷诉至法院。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的关系尚未理顺,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依法依规进行,内部的制度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既无法自行消化,又不能借助行政干预获得解决,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5.合同不规范,责任难区分
不习惯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由于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为了把握商机,涉诉企业选择交易的对象时一般比较看重友谊、交情,比较相信经验,而不太注重合同的作用。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是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这类纠纷在钢卷尺集聚区企业中非常普遍,他们在购买原材料、出售产品时一般都是物流公司托运,很少订立书面合同。
6.不及时主张权利,错过最佳时机
在346件涉企案件中,有36件因为发生纠纷后不及时主张权利,错过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企业不希望打官司,认为打官司伤感情,费时费力,企业的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可否认,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相比,诉讼由于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仍不失为有效解决纠纷的手段。由于一些企业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失去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7.没有很好地执行公司、企业的退出市场制度
其后果:一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容易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伤害;二是可能加重公司股东的责任,股东由原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变成了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最终引发大量纠纷。
8.贪图小利,随意出借公司资质。
三、减少涉企纠纷的建议
课题组建议,企业要减少风险,避免产生纠纷,就要提高法律意识,按照市场规则运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人民法院来说,要发挥好审判职能延伸和服务职能,主动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络,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发现问题共同分析应对。课题组提出以下6种防范措施。
1.提前预防,消除隐患。在进行合作、交易之前,即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是否采取担保措施等。如针对房地产纠纷居高不下的现状,建议政府部门要严格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并加大对双违建筑的整治力度,减少房地产纠纷案件发生,提高政府公信力。
2.知己知彼,未雨绸缪。如果合同不能够立时履行,要注意了解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一旦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就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遇事果断,事半功倍。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有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方法运用及时、恰当,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要因为怕伤和气,将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利用其他方法解决纠纷的良机。
4.收集证据,进退自由。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打官司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打证据”。因此,纠纷产生后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者过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5.依法维权,实现债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涉诉的公司、企业诉讼状况来看,物权法的这一条规定并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虽然在订立各类合同时考虑到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是由于没有及时行使抵押权,致使债权仍然不能实现。
6.有始有终,依法清算。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公司在经营中一旦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解散事由,要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或者企业,宣告解散后,要及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债权债务,依照法律程序让公司或者企业有序地退出市场;对股东之间矛盾冲突强烈,股东无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的,股东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四、审理涉企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服务保障好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增强人民法院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案件的流程上,从立案、审判到执行,都要始终把维护企业发展成果、推进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
2.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在审理涉企纠纷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作用,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及涉诉企业职工的思想疏导工作,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积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为企业营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
3.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对涉案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特别是不能轻易查封企业账户,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4.建立回访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与企业的沟通平台
法官有法律理论方面的专长,企业有经营公司的实战经验,通过法官与企业定期开展沟通、交流,可以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感受企业创业的艰辛、生存的不易,也可以让法官熟悉企业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同时法院也可以邀请企业人员观摩庭审过程,了解法院的办案程序,增加互信,消除误解。
5.稳妥处理企业清算或破产案件
要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总体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对有重生希望的企业,要多用调解和解手段,建立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协助政府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通过破产程序推动无重生希望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运用法治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护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10/13/content_11723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