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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玉锋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时间:2016-10-13 08:48:36


    关键词  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

    裁判要点  自己吸毒不构成犯罪,但是为吸食毒品者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四条

    案件索引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3月15日)

    基本案情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段玉锋在其家中容留赵观胜、海明渭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三次。

    被告人段玉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段玉锋在其家中容留赵观胜、海明渭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三次。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豫14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玉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宣判后,段玉锋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本案已生效。

    裁判理由  被告人段玉锋为吸食毒品者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段玉锋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注解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或间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所谓容留,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被告人段玉锋在其家中分别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明知他人吸毒,仍然为他人吸食冰毒提供场所,其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三次,符合立案标准,其行为完全符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责任编辑: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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