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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造成违约 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6-09-26 14:27:58


    做生意讲诚信,生意才会兴隆;不按约定办事,不但要返还预付款还要赔偿损失。5月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被告韩甲返还原告韩乙货款3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7285元。

    1月22日,原、被告签订“青年鸡”《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青年鸡”7300只,每只16.5元,货款金额共计120450元,预订交货时间为农历2月16日-2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告交付订金30000元,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原告验货提货,而是将合同约定的“青年鸡”出售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订金未果,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为准备履行合同,购买防疫疫苗、禽药花费7285元,已失效报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提前通知交货日期的义务。该案中,被告擅自将原告订购的“青年鸡”推到下一批,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违反合同,原告已无支付剩余货款的必要。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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