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不和,因琐事争吵后,丈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十二年无音讯。妻子起诉离婚。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92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婚时妻子20岁,丈夫38岁。婚后生育一女二子,现均已成年。由于年齡上的差距加上生活习惯不同以及性格上的不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4年原、被告在一次争吵后,被告张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后再也没回来过,音信全无,原、被告分居已长达十多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二年以上,且被告下落不明也达二年以上,原、被告长期无法相互尽夫妻义务,其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