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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影响庄稼 依法判决刨除

  发布时间:2016-09-26 14:22:43


    人人都享有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吴甲刨除树木,排除对原告吴乙承包地的妨碍。

    吴甲、吴乙系同村村民,承包地相邻,吴甲在其耕地上栽种杨树,现已长大成材,严重影响了吴乙的庄稼成长,吴乙多次要求吴甲消除影响,吴甲置之不理,现起诉吴甲要求刨掉杨树,排除妨害。吴甲同意清除树木,但要求吴乙的树木也必须清除,因为吴乙的杨树也影响了自己的庄稼生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承包土地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承包土地周围栽树,已经对原告的庄稼造成了严重影响,且被告的树木都已成材,应当刨除;对于原告的三颗树木,因离被告的地块较远树又小,可不刨除。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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