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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他人田 法院判决其归还

  发布时间:2016-09-26 14:21:00


    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6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吴甲对原告吴乙的5.32亩承包地停止侵害,予以返还。

    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将5.32亩责任田发包给原告吴乙耕种,并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书。2010年春,因被告的妻子离家出走,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及家人举家外出,原告的5.32亩土地由被告吴甲耕种,双方因土地的返还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承包的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取消其承包经营权。案中被告吴甲未经原告同意就耕种其土地,妨害了原告对该权利的行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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