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为满足性欲网上交友,约会初中女生并实施强奸。4月30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位某庆和杨某寺、桑某林、邢某申、张某泉、张某营、刘某颖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5年、5年、3年、2年、1年及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位某庆、桑某林、邢某申一起玩时,商议由邢某申给位某庆、桑某林找一个女孩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21日晚,经被告人邢某申在网上联系到在校初中女生刘某颖,刘某颖即将女同学蔡某某带出与位某庆、桑某林见面,被告人位某庆、桑某林打电话又叫来被告人杨某寺、邢某森、张某泉、张某营后,到饭店喝酒,并故意将蔡某某灌醉。在被告人位某庆、桑某林的指使下,被告人邢某申趁蔡某某离开饭桌之机,将事前位某庆购买的两包女性催情药品倒入酒中,让蔡某某喝下。后刘某颖借故离开返回学校,被告人位某庆、桑某林、邢某申、杨某寺、张某泉、张某营带蔡某某到旅社开房。在被告人桑某林授意下,被告人杨某寺、张某泉、位某庆先后强行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蔡某某极力反抗,被告人张某泉未能得逞。后被告人桑某林、张某泉、张某营又欲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告人位某庆与蔡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后,拒不开门而未能得逞。2009年6月26日,被告人位某庆让被告人刘某颖将蔡某某从家中骗出,先后将其带至商丘、北京等地,采用威胁、拍裸照等手段多次强行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另查明,被告人桑某林于2006年3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寺、邢某林、张某泉、刘某颖及被害人蔡某某均为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位某庆、桑某林、杨某寺、张某泉、张某营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位某庆系预谋者、强奸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且构成轮奸情节,系主犯;后又多次以威胁手段实施强奸,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性的决定权,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寺、桑某林在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共同构成轮奸情节,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泉在强奸犯罪中系主犯,但未能得逞,且为未成年人,可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申明知给被害人下药、灌酒的目的是在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仍往被害人喝的酒里下药,促成了被害人遭受强奸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的帮助犯。被告人张某营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颖明知被告人位某庆再次找被害人的目的,仍将被害人从家中骗出,被被告人位某庆带到外地多次奸淫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的帮助犯,系从犯,且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本着对未成年人犯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