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场上要互相尊重才能互惠互利,如果无理取闹,使别人受了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6月2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宗某损失8400元。
2015年11月8日,被告租用原告的吊车在建筑工地吊楼板,原告听从被告方的指挥按照正常流程作业,这时,有一人从二楼掉下摔伤,被告以此事为由强行扣押了原告的吊车。后来证实,人摔伤与原告毫无关系,经原告多次索要吊车,被告才将吊车于2015年11月20日归还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天的误工费共计84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在明知其无权扣押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然对原告的吊车采取了扣押行为,其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