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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恶行不知悔改 今朝再犯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6-04-21 16:31:48


    苦海无边,回头是岸,犯了错误不要紧,只要知罪认错,及时悔改,就可以重新做人,但偏偏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之身,再次触犯法律的警戒线,最终自食恶果。近日,虞城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3年6月,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后因在狱表现良好,提前出狱,但出狱后的祁某某仍不知悔改,重操就业。2015年6月28日7时许,祁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虞城县某村将杨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祁某某在驾车逃离时被杨某某发现,继而弃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84元。2015年6月21日8时许,祁某某伙同张某某在虞城县某商城门口将葛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张某某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祁某某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部分盗窃未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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