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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肉涂增白剂 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6-04-20 17:13:26


     诚信经营,才能赢得顾客,靠欺诈销售,不会长久,一旦犯法必受惩罚。4月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初,童某在虞城县界沟镇集市上出售生猪肉时,为了使出售的猪肉达到颜色鲜、销售畅的目的,两次在出售猪肉前向猪皮上涂抹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的工业用荧光增白剂,并将涂抹后的猪肉大量出售给周边的群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在明知“荧光增白剂”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然在售前用此物来清洗生猪肉,并且大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童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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