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上午,虞城县沙集乡的朱某将一面写有“清政廉明、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虞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杰手中,不停地表示感谢。
2011年8月份,被告桑某建房购买原告朱某的沙子、水泥,共计款21500元,并出具了“欠朱某215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朱某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月8日给付了5000元,下欠的16500元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向黄冢法庭提交民事诉状,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欠条不是自己写的为由拒不还款。后经笔迹鉴定,确认欠条是被告亲笔所写。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十日内偿还原告建材款16500元。被告桑某不服判决,向商丘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7日朱某和妻子一起送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