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被告人邵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2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邵某伙同张某、赵某(均已判)驾驶轿车到河南省虞城县谷熟镇等地多次盗窃电瓶13块、狗27只,经物价评估被盗电瓶和狗的价值共计9887.5元。另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邵某的亲属退赃3300元,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系流窜作案、多次盗窃,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邵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综合提出的对邵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有关刑期的量刑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因邵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不予采纳。根据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