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不仅是伤害自己和家人、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更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因毒品伤害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家破人亡的教训不绝于耳,但仍有人越雷池而为,最终受到到法律制裁。2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判处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赵某在一年多前偶然染上了毒瘾,之后时常邀毒友一起吸毒。据赵某在归案后交代,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在虞城县某宾馆开房间并提供冰毒,容留李某、张某等人在房间内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在虞城县另一宾馆开房间并提供冰毒,容留李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在虞城县某洗浴中心开房间并提供冰毒,容留张某、孙某吸食冰毒一次。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被虞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