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府依法严厉打击的犯罪,但依然有人触碰红线。赵某为拐卖人口的贩子牵线搭桥,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对犯拐卖妇女罪的被告人赵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2月,朱某(已判)在李某甲(已判)、李某乙(已判)两人的帮助下花7200元买一妇女沈某为妻,后朱某嫌沈某太傻,又让李某甲、李某乙帮忙卖出。李某甲二人找到赵某帮忙,赵某介绍两次未成,后将此事介绍给张某(已判),张某又于当年5月将此事介绍给高某(已判)和郭某(已判)。最后,在高某、郭某、李某甲帮助下,沈某于2010年农历9月在李某甲家中再次被朱某以8000元价格卖给孙某为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将妇女当作商品出售,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赵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