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市、山东省和河南省各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介绍,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既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和谐。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始终处在高位运行的状态。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并呈现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今天发布的30例典型案例中,赡养纠纷占了一定比例,其中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凸显了现代社会“多子并非多福和久病床前无孝子”的家庭矛盾与无奈。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而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挺孝顺,唯独三子刘某让贾某感到心寒。贾某住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的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不仅如此,多年来,刘某也没有对母亲尽过赡养义务。刘某与母亲的矛盾越积越深。后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刘某均躲避不见。2014年7月,贾某无奈之下,便走上法庭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幸福晚年。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贾某年事已高,且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刘某作为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让母亲无忧无虑的度过晚年生活。由于其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其母要求刘某支付赡养费、护理费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判决既依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公序良序和法律的尊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1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