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取款机盗窃案,被告人宋某一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90后宋某系虞城县店集乡村民。2015年7月4日晚,宋某在虞城县店集乡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许某某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遂将该卡内的6500元现金取出。第二天,宋某因心中害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6500元现金及银行卡退还给了许某某。
虞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宣判后,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