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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起纠纷 执行和解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0-04-19 11:41:54


    “太感谢你们了,以后五年的房屋租赁费的金额就按10500元收取了。”这是申请执行人邵茹从执行法官手中接到房屋租赁款时激动的言辞。

    邵茹与王晓云同系虞城县城关镇供销社职工,2005年1月份,邵茹将王晓云租用的虞城县城关镇供销社所有的一间门面房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晓云知道后,以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邵茹与虞城县城关镇供销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晓云与虞城县城关镇供销社及邵茹达成调解协议:一、邵茹与虞城县城关镇供销社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邵茹将所买房屋租赁给王晓云使用10年,其租赁费及付费方法与左右相邻两侧的房屋租赁方式相同,若左右相邻两侧的房屋租赁费不同时,以二者的平均数为准,且随左右相邻两侧的房屋租赁费及付费方法变化而变化。由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二项是一项不确定租赁费金额的条款,每年因房屋租赁费多少,邵茹与王晓云都各持己见,争执不已。其中,2008、2009年房屋租赁费都是由法院确定数额后执行的。2010年3月26日双方因房屋租赁费的多少再次发生争执,无奈之下,邵茹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

    此案立案后,执行法官认真翻阅了卷宗并耐心地听取了邵茹和王晓云各自对房屋租赁费多少的意见后,认为此案如能和解执行,对邵茹来说可以减轻其诉累,对王晓云来说可让其安心经营生意,对法院来说可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考虑到邵茹与王晓云是同事,执行法官找到其领导,让其帮助做思想工作。邵茹说,不是我每年都涨房屋租赁费,而是相邻的租价都涨到1.3万了,我要1.2万不算高吧。王晓云说,自2008年到现在房屋租赁费从6000元涨到8000元,今年又要1.2万元,要不是同事,我一分也不涨,我顶多给1万元。执行法官在此基础上因势循导,让其各自换位思考,从同事关系考虑,要从长计议。

    2010年4月18日,执行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做通了各自的思想工作,使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0年起每年4月18日前王晓云将房屋租赁费10500元交给邵茹,且五年不变,双方以后不得以各种借口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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