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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高空抛物,法律不能旁观

  发布时间:2015-10-10 08:08:36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作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此,国外通常有着严厉的处罚。在新加坡,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高空抛物不仅要坐牢、罚款,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相应的意外事故基金,在难以确定责任人时可向物业先行索取。

    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由于在绝大多数抛物事件里,由于损害小、麻烦多,根本没有落实追究责任。加之执法成本较高,执法依据也不是很明确,法律条文并没有对高空抛物行为形成足够的警示。

    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应尽快通过地方立法或国家层面对高空抛物进行统一立法考量,建立小处着眼的制度,制订层级性的处罚措施,凡抛物必有所惩戒,而不是直待结果足以入罪才进行追究,以“零容忍”态度对待高空抛物违法行为,让高空抛物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0/10/content_103397.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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