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愿,古人及其著作中多有论述。孔子说:“乡愿,德之贼也。”孟子说:“阉然媚于世也者,是乡愿也。”汉末文学家徐干在《中论·考伪》中写道:“乡愿亦无杀人之罪,而仲尼恶之,何也?以其乱德也。”朱熹云:“乡愿是个无骨肋的人,东倒西擂,东边去取奉人,西边去周全人,看人眉头眼尾,周遮掩蔽,唯恐伤触了人。”清人王永彬在《围炉夜话》中言:“孔子何以恶乡愿,只为他似忠似廉,无非假面孔。”
乡愿,就是道德上的伪君子,老好人。这种人媚俗趋时、言行不一、四方讨好、八面玲珑。这种人貌似忠正,实属伪善。他们不是不知是非,而是故意混淆是非;不是不知善恶,而是经常曲解善恶;不是不知对错,而是经常权衡得失。他们的为人准则是不得罪人,左右逢源;处事原则是看情势,模棱两可;生存信条是装糊涂以明哲保身。
笔者认为,乡愿之风更是司法之恶。司法要求公正严明,辨是非,分善恶,明对错;一是一,二是二,泾渭分明,曲直可见。司法要求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坚持原则,忠于法律,坚守公理和正义;法官判案有准绳、有目的、有方向,职责明确,权力法定。可是,有乡愿心态之人,在判案时,不是将原则和法律放在第一位,而是先看案件当事人的地位如何、影响如何、长官的指示如何,然后再根据这些来处理案件,解释和适用法律。
乡愿之风,在司法领域还表现为官官相护。对于下级法院的错误,个别法院有时为了顾及面子和影响,该纠正的不予纠正;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时听命于长官的意志,该宣布违法的不予宣布;对于一些依法应当宣告无罪的案件,有时为了顾及对兄弟机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态度暧昧。在案件讨论时,不是就事论事,不是有法说法,不是坚持事实真理,不是坚持法律第一,而是眼光在各种人情关系中来回穿梭,头脑在各种利弊得失中掂量权衡。
可是,法官的操守是忠于法律,法官的职责是实现正义。乡愿之风是法官之恶,更是司法之恶。法官当然应当维护稳定,但不能通过曲解法律,通过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通过为和谐而和谐的方式来维护稳定。国家的稳定靠的是法律,法律是秩序的象征,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只有法治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官不能当好好先生,不应当左右逢源;司法,更不容许乡愿态度存在。如果乡愿态度盛行于司法领域,那么,司法将无公正可言。公正的司法,要求公正的法官。公正的法官,必须摒弃乡愿态度,判断是非,分清真伪,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官不是不应当讲政治,依法判决对法官来说就是最大的政治;法官不是不应当服从长官,服从法律的命令就是服从最高的长官。
摒弃乡愿之风,切掉司法之恶,需要敢于坚持原则的法官,需要敢于负责、为了法律决不妥协的法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官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这更是公理和正义的要求。乡愿,却是同等情况,根据人的不同身份而区别对待。因为一个人的身份特殊,就对其多加考虑,在判决时,不是因为在法律适用上犹疑不定,而是因为这个人的身份所具有的影响而犹疑不定,这将使法官丧失掉依法做判决的勇气和信心。
可铁面无私的法官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只有承认和服从法律的最高权威,法官才能铁面无私,才能做到公道正派。有些人,总是企图凭着自己的权力、关系、影响,逾越法律的界限,企图让法官为其开绿灯。面对托关系、走后门的人,面对受权力干预的案件,面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乡愿态度只会践踏正义,伤害司法。
八面玲珑,各方讨好,屈从上级,听命长官,区别对待,表里不一,不可能换来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尊严在于法官的骨气,司法的尊严在于司法的公正,法官的尊严在于司法对法律的尊重和坚持。尊严从来不是他人恩赐的,尊严是需要我们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去争取的。法官二字意味着,法永远在官之前,前程在于坚持原则而获得的法律奖赏。没有法律与正义,法官将被弃之如敝屣,司法将完全沦为权力玩弄和操纵的工具。为了坚持正义与法律而不惜牺牲自身,这才是法官的尊严,这才是法官的人格,这才是法官的最高荣誉。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0/09/content_103396.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