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涉及司法领域的改革文件有一个共性特点,即围绕保障提升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参与者的权利明确了目标。
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8个文件。
此番深改组审议通过的8个文件中,有3个涉及司法领域,足见中央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视和决心。笔者注意到,这3个涉及司法领域的改革文件有一个共性的特点,即都围绕保障甚或提升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参与者的权利明确了目标,推出了重点措施,比如,会议强调,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会议还指出,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律师是法律服务者,其服务宗旨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能够对司法活动或行政行为起到直接或间接的监督作用。如果律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比如会见权、取证权、询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监督权等,都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作用便能够充分发挥出来,甚至可以成为一条激发司法敬畏心和司法活力的“鲶鱼”,律师便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能够更有力地促进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实质公正。当然,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除了要有宏观的原则,还要有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
法官是法律裁判者,检察官是案件的公诉者,也是法律监督者,二者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表现好坏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其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法治意识、奉献意识的强弱。如果法官、检察官的地位一般、待遇一般、收入一般,甚至职业进步很慢,收入要低于很多行业,那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认同感、工作积极性和奉献意识都要受到影响。给予法官、检察官区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提升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待遇和收入,能够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认同感和工作自信,激励他们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爱岗敬业,努力付出,恪守法律,公正办案。同时,单独职务序列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法官、检察官排除不良干扰、依法独立办案的底气。需要注意的是,提升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地位和待遇,不能搞人人有份的平均主义,不能吃大锅饭,而是应该以科学的考核机制为前提,把好政策向基层倾斜,向办案多、办案规范、办案质量高的人员倾斜,把激励机制真正用到刀刃上,让激励机制真正释放正能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9/18/content_102912.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