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下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说服下,被执行人张志强将欠下的钢材款16000元高兴地交到申请人李卫国手里,并表示要请申请人李卫国吃饭叙叙旧,当初对簿公堂的“仇人”又变回了相互关照的朋友。
2008年5月李卫国承包的建筑工程完工后剩余了一批钢材,于是找到专门代售钢材的好朋友张志强帮忙出售。张志强将钢材出售后,却一直没有将钢材款16000元支付给李卫国。李卫国多次找张志强索要,但张志强却一直以没有卖出为由拒不付款。李卫国无奈之下起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志强支付给李卫国钢材款16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志强仍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李卫国于2010年3月29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张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了解到,被执行人张志强与申请人李卫国原系好友,张志强之所以不肯付款是因为李卫国的钢材质量有问题,张志强帮忙卖出该批有质量问题的钢材后,影响了其商业信用,致使张志强多笔生意没有做成,损失很大。执行法官又找到申请人李卫国了解情况,得知李卫国并不知道该批钢材有问题,并非故意拿有质量问题的钢材坑张志强。
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原系比较要好的朋友,有和解可能,于是在2010年4月1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澄清了误会,被执行人张志强当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