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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0-03-22 10:28: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 已下发近一年了, 虽然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工作,有效的解决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执行难”问题仍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通过私力救济,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就全省开展执行工作调研之机,结合我院贯彻落实最高法43号文件精神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对策,浅谈几点,以供商酌。

    一、执行难依然存在的原因

    虽然最高法43号文件解决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各地法院也相继开展了“执行风暴”,“执行会战”等集中执行活动,但只是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治标不治本。通过认真查阅执行案件的卷宗,并进行了总结,笔者认为执行难依然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三个大方面:

   (一)内部主观原因

    l、案多人少,执行力量不足。这也是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局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数百起,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不休息拼命干,也很难执结全部,造成案件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各法院的执行案件都比较多,许多法院不注重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其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致使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而采取的各种逃避行为缺乏法律上的认识,找不到准确的解决方法。加之不注意向上级法院请示,从而使案件长期搁置,形成执行难的又一原因。

    3、执行手段软弱。由于法院的办案经费都较为紧张,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宜适用强制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维护稳定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外部客观原因

    l、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  “肥水不外流”,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鼓动、怂恿被执行人围功执行人员,事发后作处置不力。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例如,一些金融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划拔通知后,不如实提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或利用执行人员办理有关签字手续的间隙扣划被执行存款偿还到期借款,或是通知被执行人办理转账手续转移财产;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对外地法院要求协助办理的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不予协助,甚至提供伪证阻挠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一拖:这类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表现积极,主动提出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后,却不按约履行,你催他拖,催得紧付一部分,你不催他不动。这类被执行人拖得申请人精疲力竭,而且也给人民法院执行增加了很多工作量。二赖:这类被执行人根本不谈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找各种借口赖账。无非是想赖,能赖掉就赖掉,能赖多少就赖多少。三躲:这类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已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在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将财产变卖所得款项以他人的名义存行,或者将财产假转让,以逃避执行。四逃:这类被执行人在知道自己要承担民事责任后,及时将自己的财产变卖,到外地打工,几年不回转,使案件难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意见很大。五抗:这类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暴力抗拒执行。

    3、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对于一部分农村的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正常的生活或生产,甚至一些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还不能够维持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根本就没有多余财产供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另外在一些被执行人为效益不佳,连年亏损的企业法人案件中,被执行人处于常年的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中,职工工资不能发放,企业缺乏流动资产,仅有固定资产闲置一旁,但不易处理或职工为谋求生存,不同意甚至阻止法院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则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稳定。

    (三)现行执行法律滞后。

    1.执行措施欠缺、不力。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数量不少,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对付实践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匿财产的行为;对被执行人不向执行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状况的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对抗拒、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相关制裁措施力度不够,打击不力,没有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配套保障措施。

    2.执行体制不健全。执行权同时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属性,其内部没有形成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内的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往往由同一执行员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3.执行救济制度不健全。执行程序既要依法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保证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我国现行关于民事执行救济的规定极其粗疏,虽然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执行程序中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予以一定保护,但是该规定自身存在着一些无法弥补的理论缺陷,也难以满足实践中因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受到利益侵害的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需要。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执行难依然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彻底化解执行难仅从某一方面也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从立法、行政、救济制度、部门联动制约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一)建立财产公开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对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施行财产登记制,实行财产公开,也就是亮家底。而这种公开只限于从事商品交易的双方,让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有多少财产,多厚的家底,使交易的各方心中有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交易对象以及交易的额度。这样既促进了交易,又防止纠纷的发生,即便发生纠纷,待以后的执行也有保障。

   (二)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

    执行工作亟待出台一部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内容统一、可操作性强,适应现代执行格局的法律规范。对债务人不按时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或申报时有隐瞒的可以对其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除刑法现有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碍执行公务罪外,还可以增设不提供履行的财产罪和隐匿、抽逃财产、逃避执行罪,以及侵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财产罪等。其他法律可以针对执行问题作出规定。如为了防止房地产假转让,可以规定房地产转让后一定时间内,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权或使用权手续,否则予以处罚;又如,对防止外出躲债逃避执行的,可以规定,凡外出务工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其没有债务或债务已作处理等手续,方可办理暂住证明。

   (三)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离不开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关心和帮助,执行工作也是如此。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的同时,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新闻媒体传播而广泛,通过新闻媒体将有关的法律进行宣传,将法院的执行工作情况,以及有关领导的讲话使千家万户知晓,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使全社会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四)改革执行工作,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目的是为了实现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要实现这一目标,其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更新执行工作理念,坚持制度和创新,加强执行队伍素质建设,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领导的工作新机制的职能作用,全力以赴解决执行难。执行工作不能片面强调执行的法律效果,必须树立大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丰富执行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使执行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秉公办案。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品德高尚、执行有力的执行队伍,是解决执行难的内部保证。

    (五)完善执行救济、救助制度。

    执行救济制度是在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而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为强制执行的受害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执行提供了保障。 一是赋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瑕疵的异议权;二是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对裁决、决定有权要求复议;三是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执行事项,对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行使复议权的执行事项,执行机构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为防止当事人或第三人在行使异议权或申请复议时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对却无法执结的案件,及时启动救助机制,让权利人感到司法的温暖。

    综上分析,只要我们多动脑筋、想办法,通过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在法律的日趋建全和人民法院内部基础设施的日趋完善,执行难的问题是可以得到彻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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