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4月12日,虞城县法院运用诉前调解机制,圆满化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消除了误解,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互胜双赢,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虞城县贾寨镇村民赵某某,因患风湿病于2008年2月29日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就诊,在服药期间经检查严重贫血,病情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均医治无效,并于2010年3月14日死亡。赵某某之父及亲属在赵某某病重期间及死亡后,以虞城县人民医院开具的药物不当为由要求赔偿80万元,而院方则认为并无过错,拒不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执。赵某某之父及其亲属也多次到省、市、县卫生和信访部门上访,在均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该案的事实不清并缺乏相关证据,考虑到如立案后既要承担上万元的诉讼费,又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及时向院领导作了汇报。虞城县法院院长曹秋丽在既要为了社会大局稳定,又要切实维护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情况下,尽快、妥善处理这起棘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立即安排主管院长牵头、立案庭庭长负责,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立案庭的同志一边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迅速与县人民医院的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召集县民政、信访部门和所在乡镇、村委干部,了解情况,研究调解方案。分别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任和赔偿范围、标准,从事理、情理、法理等方面阐明是非曲直,多方耐心调解、引导。随后,曹院长多次过问调解的进展情况,并亲自带领干警参与调解,经过多方努力,使各方的分歧逐渐缩小,意见趋于统一。
为抓住时机,尽快促成调解,立案庭的同志放弃星期天休息时间,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县人民医院、民政和信访部门,采取救济、捐助办法给付赵某某亲属10万元补偿,并于当日由赵某某亲属将赵某某尸体火化安葬。协议履行后,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赢得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