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不论何时何地,相关人员均不得再触碰、逾越这条干预司法的“高压线”;不管开庭审理,抑或庭后调解,承办人员均要守好用好这道秉公办案拒绝干预的“防火墙”。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两个规定及相应的实施办法,一个旨在排除外部干预司法,一个重在杜绝内部过问案件,相互结合,互相补充,形成杜绝干预司法的“双引擎”。无关职位高低,不论何时何地,相关人员均不得再触碰、逾越这条干预司法的“高压线”;不管开庭审理,抑或庭后调解,承办人员均要守好用好这道秉公办案拒绝干预的“防火墙”。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权能依照司法的规律有序运行,而司法的规律放之于具体个案即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缺乏一个让内外部意图干预者不便伸手、不能伸手、不敢伸手的体制机制,审理者裁判的美好设想也只不过是一厢情愿,公平正义的呼喊虽有力却不那么有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还司法一片净土。
记录是责任追究的前提,没有具体翔实的记录就谈不上后续的追责。两个规定及相应的实施办法要求对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切实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没有例外。一方面对干预的主体没有例外,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同事需要记录,司法机关外的相关领导或其他人员也需要记录。另一方面对干预的形式没有例外,无论是以命令的态度直接干预,还是以指导的方式间接干预,无论是直接对承办人进行干预,还是通过承办人的亲属、领导进行干预,都应当予以记录。
两个规定及相应的实施办法以毫不妥协的口吻、以铿锵有力的表达昭示了无论何人均不能伸手干预司法,从制度上防止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恣意“绑架”司法,不问干预目的是好是坏,不论干预动机系公系私。“合法的干预是不存在的”,按照法律规定了解案件的进展等活动,属职权行为;若有关领导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发表意见甚至代为作出决定,无疑属于超越职权的干预。而这种越权无疑是非法的,应严格规制。
没有问责的规则无异于隔靴搔痒,对意图干预司法者缺乏充足的警示力。为此,两个规定及相应的实施办法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与其政绩考核挂钩,与相应的党纪国法有效衔接,作为考核干部是否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使其“乱张口”、“乱伸手”时不再肆无忌惮,不再无所顾忌。法治社会,在人们对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后,任何形式的干预都是不能容忍的,应受到相应的惩处。
司法规律的回归离不开对法治的尊重。而这种尊重,无疑应从杜绝对司法的干预做起。为了成为想要成为的人,为了改变想要改变的事,作为负责人的法律人,无疑应拿起至纯至善的法律之笔,书写沧海桑田,描绘风云变幻,回应百姓诉求,追随时代召唤。而这需要一个前提:这支正义之笔,应紧握在自己手中,而非他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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