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人民法庭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轮车主李某当庭支付赔偿款3500元给自行车主王某,原被告两年之久的纠纷就此和平解决。
2008年10月份,原告李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在路过某村路口时不慎与骑自行车途经此地的王某相撞,自行车被撞坏,王某也摔伤造成骨折,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各项费用8000余元,李某支付了该笔费用,出院后,在中间人的说合下,双方就后续治疗费及自行车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协议书上只有证明人的签字,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在索要赔偿款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李某积极为王某治疗的情形给予了肯定,并耐心劝说李某以积极的态度处理问题,对当事人王某,因为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告知王某如坚持诉讼请求不仅举证存在困难,还要支出一定的鉴定费用,会增加不必要的诉累,经过再三强调“和为贵”的传统风尚,最终,在多次调解下,李某愿意一次性再给付王某3500元,双方就此事约定再无纠葛,两人两年来的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同时,两人也都对法官再三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