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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公开审理豆洪锋等1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0-04-01 17:45:33



12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4月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依法公开审理豆洪锋等1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上午8时30分,均为河南省永城市龙岗乡农民的12名被告人出庭受审。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派出3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12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了辩护。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3年以来,形成以被告人豆洪锋为首,以被告人豆洪爱、豆洪灵、豆洪生、王秀玲、豆祥军、豆胜仁、杨雷、豆洪强、杨爱华、方社会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垄断永城市龙岗乡王各村的行政权力和非法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行当上本村的村主任,并以此为支撑,有组织的进行故意伤害2起、抢劫1起、寻衅滋事5起、妨害公务1起,在龙岗乡及周边几个村庄形成比较稳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2003年11月26日,被告人豆洪锋为达到非法控制龙岗乡王各村行政权力的目的,召集被告人豆洪爱、豆洪灵、豆洪生、杨爱华、杨坤等人预谋后,指使被告人豆胜仁、豆祥军殴打时任王各村支书王新礼,豆祥军又邀集被告人王家芳、王燕伟(另案处理)持木棍等物将王新礼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2007年2月16日下午,在被告人豆洪锋指使下,被告人豆洪爱、王秀玲、豆洪灵、豆洪生、豆祥军、豆胜仁、方社会等人在夏邑县业庙乡曹集村用刀、棍将任红艳、任雷、郭留纪及郭雪峰的家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任雷、郭留纪构成轻伤、任红艳构成重伤。2004年7月11日,被告人豆祥军伙同他人到永城市孙庄村李文田的鱼塘偷鱼时被发现,将前来制止的孙家富的眼睛扎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003年6月份,被告人豆祥军在永城市龙岗乡杨庄村,因骑摩托车轧毁王好姿的玉米苗发生争执,便纠集多人于当晚窜到王好姿家中,将王好姿打一顿;2004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豆祥军伙同他人酒后无故殴打正在村里巡逻的季玉林、邵玉东,并用刀将季玉林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004年,被告人豆洪锋指使被告人豆洪灵、王秀玲、豆祥军等十余人无故将李文田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又指使被告人豆洪强、方社会等人,强行向本村卖树群众收取卖树款的20%和群众建房费,共计3800余元。2003年12月2日,被告人豆洪锋、豆洪爱、豆洪灵、王秀玲、豆洪生、杨爱华、豆洪强等人在龙岗乡王各村强行拦住永城市公安局警车,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谩骂、恐吓,唆使豆胜仁的母亲睡在警车前边,致使被公安民警抓获的被告人豆胜仁、杨雷从警车上劫走。2006年11月份,被告人豆洪锋伙同郭磊(已判)在永城市东城区郭磊家中,用非法购买的毒品材料,加工毒品海洛因42.3克。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共同或者分别实施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非法加工配制毒品等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制造毒品罪,请求依法予以严惩。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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