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2015年5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究竟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呢?以下八大问题将给您进行详细的解读。
■改为立案登记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规定的立案申请咋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所有的案件都能够立案吗?
登记立案针对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有案不立咋追责?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立案。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诉权啥后果?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不是鼓励群众打官司?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人民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阻碍执行职务咋处理?
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扰立案秩序啥后果?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