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对案件还审查吗?
立案登记制施行后,法院对案件还是要进行形式审查的。案件要符合立案形式要件,即:
1、民事案件原告需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原告需为行政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3、刑事自诉案件需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执行案件需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5、国家赔偿案件需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二、■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登记立案吗?
不是的。登记立案的案件不能存在以下情形: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2、诉讼已经终结的;
3、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4、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是否意味着已确定立案?
不是这样的。
登记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立案登记制着重解决的是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等问题,而非所以登记案件自动进入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