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春晚小品《扶不扶》之所以不断引发热议,并成为人们分辨公民社会道德素质高低的分水岭,就是因为作品紧贴现实生活,让人产生共鸣。“这人倒了咱不扶,这人心不就倒了吗?人心要是倒了,咱想扶都扶不起来了。”结尾的一番话更是赢得了人们不停的掌声。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便审理了一起“扶出来”的官司。
义务帮工起纠纷
去年12月,虞城县某学校以200元的报酬让李某、王某二人用吊车更换井里的潜水泵。施工过程中,吊车上的井杆不停地晃动导致无法操作。看到上述情况的范老师便帮忙扶住晃动的井杆。没想到井杆突然从吊机挂钩处脱落,砸伤了范老师的左手,范老师住院治疗41天,共花去医疗费17436.40元。范老师经过法律咨询在要求李、王二人赔偿无果后,便一纸诉状将李某、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2.6万元。
被帮人并不领情
让人想不到的是,李、王二人对范老师的帮助行为并不领情。他们认为,井杆晃动不晃动是我们自己的事,并没有请他帮忙,他如果不去扶井杆就不会受伤,其受伤的原因与我们无关,要赔偿也只能由学校赔偿。
法庭上范老师陈述,虽然李、王二人在操作过程中没有邀请自己帮忙,但其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在出于社会公德和基本道义的情况下主动帮助去扶不停晃动的井杆,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其行为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应尽的职责,二人不但要进行赔偿,且其助人为乐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尊重。
法官倾情审理受好评
面对这样一起因义务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虞城法院的法官们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结合当地百姓的生活、交易习惯,社会道德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在走访听取学校、乡镇人大代表、个体工商户和二被告所在村庄群众的意见,且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李某、王某赔偿范老师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762.09元。
法官们在向村民释法时说,李、王二人在作业过程中,由于井杆晃动不便作业,范老师为其帮忙,不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附随的义务。帮工过程中因二人操作不当,并对存在的危险未及时告知帮工人,违反了应特别注意的义务,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该重大过失行为与范老师人身受到伤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李、王二人应对其过失侵权行为负责。法律具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指引作用。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易变性,一些法律规定本身的规则滞后、不周延等局限性,法官出于对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追求,仅仅依据当事人的举证,单纯适用刚性的法律规则是不够的,还要与日常生产、生活惯例相结合,作出的裁判结果应为多数民众所认同,能够为弘扬社会美德起到指引作用。此案通过对行业惯例分析,界定了合同附随义务,明确了在人身侵权之诉中,义务帮工应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弘扬,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社会各界对判决结果评价良好。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4/19/content_96861.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