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午,在虞城县人民法院,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院内停放的一辆面包车里进行。在家人的陪护下,被告人顾某某盖着棉被躺在面包车的后座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为了避免给被告人的身体造成痛苦,经报请院领导批准,被告人顾某某交通肇事案的庭审就在面包车里进行,请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予以谅解。”面包车的南侧,审判长付玉杰向大家解释。
坐在面包车副驾驶位置上的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F8Q209号小型轿车沿田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KM+30M处,将同方向步行的褚某某当场撞死(民事赔偿已另案起诉)。发生事故后顾某某驾车逃逸中撞在树上,造成车辆损坏,顾某某闭合性胸外伤、左侧多发骨折、颅脑外伤、颅底骨折等并进行了脾切除。经鉴定顾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92mg/100m1,顾某某付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某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至今。
考虑到顾某某的伤情,合议庭曾制定了两套庭审方案,一是到其家中开庭;二是为其准备好轮椅,在法院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顾某某系90后,心理压力非常大,经征求顾某某及家人意见,他们同意第二套方案。
由于伤情严重,到了法院顾某某无法下车。看到顾某某的痛苦状,合议庭便临时决定在车上开庭。
庭审后,合议庭经合议,当庭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家人对法院人性化的审判和对被告人的尊重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