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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法官悉心调解真情感动 遭遇车祸死伤的农民工获赔6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0-03-16 09:56:04


    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3月16日,河南省虞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民工外出务工途中遭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连续2天开庭审理、多次庭上庭下、庭前庭中调解,终于感动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4死3伤涉及7个家庭18名原告67万余元。

    2009年6月25日1时许,丁静、谢中亮等农民乘坐被告谢立业驾驶的豫NL3168号小型客车外出打工,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至民权县附近,与相向行驶的被告王自钦驾驶的豫S43991货车相撞,造成丁静、谢中亮、谢玉显、刘明军四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自钦、谢立业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丁静、谢中亮、谢玉显、刘明军等乘车人没有责任。

    张莹、丁伟业等18名原告作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近亲属,面对飞来的横祸,痛不欲生,该车祸的发生,不仅给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精神上受到了严重伤害。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上述原告先后分四案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自钦、谢立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0多万元。

    由于该案不但涉及原、被告人数众多,而且案情复杂、法律关系相互交叉,18名原告年龄最大的近70岁,最小才出生2个多月,且均为农村户口,生活极其困难;再加上原、被告分居在河南、安徽2省的5个县市,且还有一名被告因此次事故羁押在看守所,仅代理律师就有8人。为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切实维护外出农民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尽快得到赔偿,主管副院长召集合议庭研究后决定将4起案件合并审理,并要求庭长、承办人积极与原、被告及代理律师进行沟通,理顺各种法律关系。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案件如期开庭,为了取得被告方特别是保险公司的信任,审判人员不但为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准备了开水,还积极为他们联系卫生安全、经济实惠的宾馆。在连续2天的庭审中,院长、庭长及审判人员充分利用休庭间隙,多次分头与被告及其律师进行沟通调解,阐明法律义务,情理法并举,让其感受到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和无钱为伤者救治的困境。从而为案件判决后的主动履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为确保判决后能够尽快履行,审判人员紧紧抓住判决前的有限时间,多次与被告方进行电话沟通、短信调解,并就相关法律认识进行相互探讨。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审判人员又利用到看守所为羁押的被告送判决书的机会听取意见,让其督促家属尽最大能力、尽快赔偿被害人;被告保险公司也被判决书的说理及虞城县法院法官的办案精神所折服,主动将67万余元的赔偿款汇入了法院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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