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虞城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4死3伤、涉及7个家庭18名原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承办法官用自己的真情,最终感动了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使其一次性履行了67万余元的赔偿款。
2009年6月25日1时许,丁静、谢中亮等人乘坐被告谢立业驾驶的豫NL3168号小型客车外出打工,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至河南省民权县附近,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王自钦驾驶的豫S43991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丁静、谢中亮、谢玉显、刘明军四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自钦、谢立业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丁静、谢中亮、谢玉显、刘明军等乘车人没有责任。
张莹、丁伟业等18名原告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面对飞来的横祸,痛不欲生,该车祸的发生,不仅给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精神上受到了严重伤害。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上述原告先后分四案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自钦、谢立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0多万元。
面对4起案件的卷宗,承办人王勇内心非常沉重。该案不但所涉原、被告人数众多,且案情复杂、法律关系相互交叉,18名原告年龄最大的近70岁,最小才出生2个多月,且多为农村户口,生活极其困难,涉案原、被告涉及河南、安徽二省的5个县市,且还有一名被告因此次事故羁押在看守所,仅代理律师就有8名。为了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尽快让受害人得到赔偿,合议庭经研究决定将4起案件合并审理,庭审前承办人便积极与原、被告通过电话进行沟通,理顺各种法律关系。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案件如期开庭,庭审整整进行了两天,为了取得被告方特别是保险公司的信任,承办人不但为各位当事人及律师准备了开水,还积极为他们推荐卫生安全、经济实惠的宾馆。休庭期间,合议庭还多次与被告方律师进行沟通,充分尊重每一位律师的意见,并现场让被告方感受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和无钱为伤者救治的困境,为案件判决后的主动履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该案在评议期间,承办人王勇又多次与被告方进行电话沟通,互发短信,并就相关法律认识进行相互探讨,又亲赴看守所和代理人一起听取被羁押人的意见。当承办人把2万余字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被告保险公司被判决书的说理及承办人的办案精神所折服,主动与承办人联系将67万余元的赔偿款汇入了法院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