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首例跨国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孙女士在委托代理人的帮助下,一审打赢了这场跨国诉讼纠纷。
现年54岁的孙女士系虞城县城关镇人,常年在尼日利亚经商。2008年1月,虞城县居民昊先生经人介绍由国内到尼日利亚为孙女士帮工。昊先生由于年龄偏大,不适应当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生意经营管理及工资待遇上多次与孙女士发生矛盾,便提出回国。但孙女士认为与昊先生约定的一年帮工期限未满,且在帮工过程中给其造成的货物损失尚未解决,坚决不同意昊先生回国。2008年6月15日昊先生不辞而别,来到尼日利亚拉克斯伊克贾国际机场,准备乘坐当天的国际航班回国。孙女士知道后便赶住机场,以此前丢失现金并怀疑昊先生是嫌疑人为由向尼日亚警方报案。在警方调查期间,经孙女士和昊先生双方自愿协商,昊先生于2008年6月17日给孙女士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我在尼日利亚给孙女士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保证回国后10天内汇入帐户,昊先生”。
但昊先生回国后并未履行,后来孙女士又通过国内朋友的催要,昊先生仍未汇款,孙女士便委托律师一纸诉讼状将昊先生告上了法庭。虞城县法院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组成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委托我国驻尼日利亚大使馆调取相关证据,还专门聘请英语专家对尼日利亚警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翻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昊先生给原告孙女士出具的赔偿10万元的证明条,其实就是因货物造成损失而出具的赔偿承诺,尼日利亚警方证明是原、被告双方在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情况下由双方自愿达成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作出了被告昊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女士人民币10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