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8月26日
地点: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案情:原告张次春系中国农业银行虞城县纶城支行(以下简称纶城支行)的储户,2014年6月30日,张次春持存折要求支取3万元和10万元。由于存折打印得不清晰,值班柜员经系统确认后为其办理了3万元的支取手续,但柜员发现张次春要求支取的10万元已在2011年12月29日办理业务后作了“抹账”处理,即该笔10万元存款并不存在。
案情回放
由于家离纶城支行非常近,张次春总是把家中的积蓄存到该行。2011年12月29日,张次春持定期一本通存折和一定数目的现金到纶城支行办理存款业务。该存折上原记载有三笔定期一年自动转存储蓄存款,金额分别为4万元、2.5万元和3万元,张次春支取了其中的4万元和2.5万元,值班柜员将两笔存款的取款凭条、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打印好交给张次春签字。业务完成后,又办理了一笔10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
三笔业务办完之后,因“看错到期日,支取后误转存”,值班柜员又将4万元、2.5万元两笔取款业务和10万元的存款业务作了“抹账”处理,即取消了三笔取、存款业务,并按照当时银行的要求为张次春升级更换了新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将张次春的4万元、2.5万元和3万元三笔存款转到了新的存折上。
由于银行没有及时更换打印机色带,张次春持有的存折存、取款栏中关于10万元业务是否打印有“现开”“抹开”,无法辨认。
2013年2月17日,张次春将存折上的4万元和2.5万元存款支取。2014年6月30日,张次春持存折要求支取存款3万元和10万元,值班柜员为其办理了3万元支取手续,对于其要求支取的10万元,柜员查询系统后告知其该笔10万元存款记载有“抹开”字样,未予支取。张次春不同意,诉至法院,要求纶城支行支付10万元存款及利息。
庭审现场
2014年8月26日15时刚过,原、被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便来到了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旁听席上坐着观摩庭审的虞城法院审委会委员和部分金融界代表。
15时30分,审判长准时敲响法槌。
原告:拒不支付存款构成违约
“报告审判长,因原告张次春文化水平不高,请准许代理人代为宣读诉状。”张次春的律师征求审判长意见。
“可以。”审判长当即准许。
“2011年12月29日原告带着20万元现金和定期一本通存折到被告处办理存款,值班柜员将原告原存折上的三笔定期一年的存款转到新存折上,并告诉原告一次存20万元到期后不好取,建议原告存两个10万的。原告接受被告的意见先存了10万元,后原告没有存第二个10万元,而只存了5万元。”原告律师向法庭陈述。
“2013年2月17日,原告将存折中的4万元、2.5万元本息支取。2013年4月20日原告又存上7万元。” 原告律师说。
原告律师认为,原告要求支取存折中的10万元,而被告以已作“抹账”处理拒不支付,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
原告向法庭出示加盖有被告印章的存折及存款凭条复印件,证明与被告存在10万元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原告认为,存折被重叠打印,特别是10万元存款部分打印得无痕迹,是被告故意为之。
被告:打印无痕不影响事实认定
“原告称存款时携带20万元现金不是事实。”被告律师当即反驳说。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律师:“2011年12月29日,原告将存折中的4万元和2.5万元取出,加上携带的现金凑够10万元又办理了10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后因利息计算原告要求取消业务,柜员只得将10万元的存款业务及4万元和2.5万元的取款业务作了‘抹账’处理,又将原告交付的现金退还,并为原告升级更换了新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将4万元、2.5万元和3万元三笔存款转到了新的存折上。之后,原告又让柜员为其办理了5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因没有及时更换打印机色带导致存折记载不清晰。”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说:“存折上顺序号为‘5’的两笔10万元业务,第二笔摘要一栏有人为抹除痕迹,虽“抹开”二字较难辨认,但能够显示两笔10万元业务均为2011年12月29日。且第二笔10万元业务的利率为0,只有销户的利率才显示为0,说明第二笔10万元并不是存款。原告非但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且与被告关于10万元业务‘现开’之后又‘抹开’的辩称完全吻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与被告存在10万元存款合同关系。”
被告随即向法庭提交了6组证据。“其中联网核查原始凭证证明涉案的10万元存款已‘抹账’。该证据与原告存折上的记载可以相互印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律师向法庭陈述。
焦点:“抹开”有无是关键
尽管合议庭在质证时为双方准备了10倍的放大镜,但仍无法清晰辨认原告存折中关于10万元业务流程的记载事项。“抹开”记载与否成了该案的关键。由于原、被告各自陈述了不同的版本,且双方均没有申请对存折记载进行痕迹鉴定,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带来难度。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且被告不同意调解,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择日宣判。”18时08分,审判长宣布休庭。
法官建议:业务操作需规范
据银行专业人士介绍,“现开”“抹开”均为金融机构专业术语,用通俗的话说,“现开”即款项存入,“抹开”就是取消了该存入业务,是柜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当日错账的纠错方式。
主审该案的民一庭庭长田仲秋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持有存折记载的事项不清晰。打印机出现的瑕疵导致该案的直接证据不易辨明。存折是否记载有“抹开”是该案的关键;如有记载,程序是否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也有待甄别。
田仲秋建议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一定要按规程操作,并详细核实记载信息,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9/01/content_87103.htm?div=-1